某人力资源公司虚开5亿发票,“真劳务假派遣”定性引争议

编者按:2022年7月4日,江苏省发布了《规范劳务派遣专项工作方案》劳务派遣单位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线索,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发挥双随机一开动态监督作用,增加随机抽查劳务派遣用工频率,做到应查尽查,不留死角。然而,最近的人力资源公

某人力资源公司虚开5亿发票,“真劳务假派遣”定性引争议

编者按:2022年7月4日,江苏省发布了《规范劳务派遣专项工作方案》劳务派遣单位涉嫌虚开发票等违法线索,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发挥双随机一开动态监督作用,增加随机抽查劳务派遣用工频率,做到应查尽查,不留死角。 然而,最近的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虚假发票案件频发,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公司的真假劳务派遣行为以虚假发票罪和虚假发票罪的定性引起争议。本文将分析不同形式的税收风险,如劳务派遣和灵活就业,以供读者使用。

首先,一家人力资源公司虚开5亿张发票,没有工人成为重要疑点

7月22日,包头市公安局发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涉嫌虚开普通增值税发票案件涉及5.1亿元。据报道,包头市公安局经济调查支队接到包头市税务局第一检查局移交线索进行调查,发现公司多年来没有实际派遣工人,但签署了多分劳务合同、虚开发票,用人单位在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将用人单位支付的款项转入用人单位指定的账户。双方通过虚假合同和真实流程,使企业似乎具有较高的劳动力成本,从而实现逃税的非法目的。

在虚假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查明是否有真实的货物购销和劳务服务提供。对此,办案人员将通过讯问嫌疑人、证人、核实生产企业用水、用电、用工、原材料、买卖双方银行流水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一旦犯罪嫌疑人供认,证人证言承认没有真实业务、用水、用电、就业、原材料与销售不成比例,甚至资金回报,就大大增加了虚假发票的风险。但笔者在代理实践中也发现,有些案件存在真劳务假派遣的情况,也伴随着资金回报的现象。笔者认为,我们应该谨慎定罪是否应该罪/虚开发票罪。

情况一: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需要找工人,但不以自己的名义签字劳动合同,相反,指定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人不知道自己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也认为工人不是自己组织的,只支付工资,不承担管理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劳务的真实性发生了,但劳务派遣的真实性存疑,容易导致税务机关认定劳务派遣不真实,然后认定为虚假。

情况二:用人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找工人完成工作,并已支付报酬。为了使用它人工成本合法列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虚假合同,伪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收取用人单位支付的款项后,扣除相应费用,转入用人单位指定的个人银行卡,形成资金回报。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是真实的,但劳务派遣业务是虚构的,加上资金回报,很容易造成虚假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情况三: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奖金绩效。为减税,员工以亲友的名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协议,劳务派遣公司向用人单位开具发票。在这种情况下中行虚构目的是逃避个人所得税,但涉嫌虚开发票。

二、真劳务假派遣不宜一刀切认定虚假

多年前,地方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的劳务派遣进行了打击。2021年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曝光广西破获7?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公告称,犯罪团伙通过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虚假的劳务派遣业务,虚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8041万元。2021年1月,4名犯罪嫌疑人因虚开发票罪被判处1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4年11月,哈尔滨市公安局发布消息,调查涉及北京、广东、浙江等10多个省、市1000多个单位的特大虚假劳务派遣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

在税务警察联合处理机制下,涉嫌虚假劳务派遣发票的案件直接转变为刑事程序,难以在税务阶段解决。一旦进入刑事程序,与案件处理机关沟通的效果将大大降低。结合代理实践,作者认为上述真假劳务派遣不应一刀切地确定虚假开放。

首先,以下分析都是基于用人单位的用工支出与发票金额一致的情况,多开显然构成虚假开放。对于金额一致的情况,笔者认为按实际代开。在上述情况下,一、二中,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的发票,因为无法取得工人从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进行合规支出劳务公司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用人单位既不具有虚假欺诈抵免税款的主观意图,也不遭受国家税款的损失。根据法律研究[2015]号。58不构成虚假开放。其次,无论是虚开专用票还是普通票,都要明确其主观要素是故意骗取国结果要素造成国税损失。在上述情况下,为逃避个人所得税而虚开发票的,主观方面是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而不是骗取国家收取的增值税,应当追究逃税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在判断是否构成逃税罪时,还应比较开票人缴纳的税款金额和逃税金额,综合比较确定逃税的具体金额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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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灵活就业:劳务派遣新出路,合规风险仍应重视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根据其他规定,劳务派遣只能用于临时(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费用主营业务岗位)和替代(原劳动者因失业、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替代),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接受派遣劳动者之和的10%。这些条件极大地限制了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的使用。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数字经济随着时代的到来,出现了灵活就业等新的就业形式,用人单位有了更多的选择,进一步降低了就业成本。

目前,灵活就业有多种类型,主要包括匹配和参与服务。匹配类型是根据雇主的需要匹配匹配工人和雇主灵活用工社保劳务关系,这种灵活的就业平台记录了工人的工作成果,收取了雇主支付的劳动报酬,并向工人结算,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具有代理资格的灵活用工平台代扣代缴工人个人所得税,并向用人单位开具发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服务参与型灵活用工企业更类似于劳务外包,以自己的名义承包用人单位业务,然后组织工人完成,向用人单位开具发票。匹配灵活就业平台是当前政策鼓励和支持的热门新业态,服务参与最多。无论形式如何,作者认为其税收合规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充分发挥见证人的作用,做好劳动过程和结果留下痕迹。在实践中,笔者遇到了用人单位组织人员应用灵活用人平台开展业务的案例。在真实的劳动情况下,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违法。灵活就业平台应充分发挥见证功能,记录人员从事劳动的过程和成果,证明劳动业务的真实发生。

二是严防资金回流,履行支付监督职责。如前所述,资本回报是虚假开放的重要表现和探索线索。在向人员支付劳动报酬时,灵活的就业平台应检查人员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收款账户是否严格对应劳动人员。员工与用人单位有关系的,应当核实,停止风险业务;异常收款账户应当要求员工提供真实账户,不得收取。

第三,妥善保存各种业务材料进行验证。业务真实性是业务合规的基础,各种业务材料是业务真实性的载体。妥善保存各种业务材料,实现所有业务的可追溯性,有利于及时证明自身业务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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