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的特征和类型灵活用工优势

一、全日制劳动关系用工的缺陷

1、工时固定,不能随业务需求延长

工作时间相对稳定,比如朝九晚六、早八晚五。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需支付加班费,超时加班,还面临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2、工作内容固定,不能随业务变更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在特定的工作岗位、特定的工作地点上,从事岗位职责相关的工作。未经劳动者同意或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能根据业务需求调整劳动灵活用工税务筹划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3、劳动者固定,不能随需求增减

劳动关系具有一个长期性、稳定性的特征,签订后,用人单位不能及时根据用工淡季、旺季的变化增减员工数量。如增加员工,可能受用人成本预算限制,如减少员工,则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重新招聘人员等成本。

4、国家干预程度高,成本高

劳动关系受国家干预程度高,需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如未依法缴纳,面临补缴社保公积金、延迟缴纳滞纳金、劳动关系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等风险,用工成本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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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灵活用工

灵活用工为企业提供合规而灵活的用工服务,满足企业季节性、临时性、周期性的用人需求,能够突破全日制劳动关系用工工作固定、工作内容固定、劳动者固定、国家高程度干预等缺陷。

(一)灵活用工的特征

灵活用工主要特征有:

(1)用工自由灵活,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用人单位可根据业务需求,调整用工的时间、地点;

灵活用工哪四个行业不能做(2)用工形式多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是直接的服务关系、代理关系、承包关系,也可以是间接的劳务派遣、平台用工、借调用工、服务外包等关系;

(3)劳动服务主体增减灵活,用人单位可根据业务需求的变化,调整人员数量,用人旺季的时候,增加人员,用人淡季的时候减少人员;

(4)国家干预程度低,灵活用工将全日制劳动关系转变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服务关系、承揽关系等,这些关系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一般情况下国家不会进行干预。

(二)灵活用工的类型

除全日制劳动关系之外,其他的用工形式都可称为“灵活用工”,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劳务派遣、退休返聘、实习、业务外包、平台用工、借调用工等多种形态。具体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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