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互联网外卖平台灵活用工模式下外卖骑手的权益保障思路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催生了一些新的就业模式。例如,互联网外卖行业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智能移动技术,创建平台骑手新型灵活就业模式。与传统的就业模式相比,该模式在确保外卖平台运营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劳动者灵活就业、提高社会整体效率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同时,它给外卖骑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催生了一些新的就业模式。例如,互联网外卖行业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智能移动技术,创建平台 骑手新型灵活就业模式。
与传统的就业模式相比,该模式在确保外卖平台运营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劳动者灵活就业、提高社会整体效率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同时,它给外卖骑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
在传统的就业模式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典型的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可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可以充分保护工人的权益。但在平台中 在骑手新的就业模式下,适用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保护外卖骑手劳动者权益存在一定的分歧。
因此,在这种新的就业模式下,如何妥善保护外卖骑手的工人权益已成为司法审判面临的实际问题,也是学术界迫切需要回答的理论问题。
1.创新的就业模式需要创新的劳动法律体系。
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新的就业模式已成为新经济的重要发展模式,包括互联网外卖平台的灵活就业,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劳动法的原始理论和制度应积极适应这些创新,特别是一些需要更新的传统劳动关系识别标准。
传统劳动法理论普遍认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从属性是劳动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坚持以从属性为标准确定劳动关系的理念。
但在互联网平台的灵活就业模式下,外卖平台运营商对外卖骑手的管理模式相对复杂。传统的劳动关系,如是否有固定的劳动时间、固定的劳动地点、稳定的工资支付等因素,只能作为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的参考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
换句话说,为了适应互联网平台就业的新特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不应坚持传统的形式从属性标准,而应过渡到实质性从属性标准。
在实质性的属性标准下,不仅要考虑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收入来源,还要考虑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收入来源应检查外卖平台运营商是否全面控制服务流程,外卖平台运营商是否奖惩骑手,进出管理和决策等。
实质性标准有助于在外卖骑手工作自主性强的灵活就业场合,通过现象看本质,有效识别是否存在实质性劳动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法律制度和具体规联网灵活就业模式的新特点。
一方面,在个案裁判中,要坚持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互联网外卖平台的就业模式,灵活把握传统裁判规则,避免法律的严格适用。
另一方面,充分考虑新灵活就业形式的特点,综合判断外卖乘客是否具有互联网外卖平台的实质性从属性,有效保护工人的基本权益和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的新模式。
2.灵活用工是什么意思新的就业模式需要社会保险机制的改进和完善。
以诉讼方式保护劳动者权益必然滞后,外卖骑手的生命健康权受损后难以及时获得救济。虽然工伤保险采用无过错赔偿原则,可以及时提供救济,但传统的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灵活就业模式下的外卖骑手不是保障对象。
因此,为了满足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的新模式,需要及时完善现有的工伤保险机制,外卖平台运营商可以通过单一保险为灵活就业模式下的外卖骑手提供工伤保险待遇,并且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办理。
灵活用工平台收费标准工伤保险单保险可以有效保护外卖骑手的劳动者权益,避免骑手因自身伤害而贫困和返贫。
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工伤保险单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的试点工作,反映了社会保障机制未来发展的方向,应在成熟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得到充分肯定和推广。
灵活用工合同 灵活用工和劳务派遣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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