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合同最长期限人力资源合规之劳动合同的管理(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先,作个发文变更预告。本以为主要将劳动纠纷的问题分9篇文章跟大家一起分享,但随着写作的进度发现,知识的海洋太过辽阔,仅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劳动合同管理就已经写了6篇,然而还有7个问题没有跟大家分享,9篇文章的篇幅数量显然无法满足我们要分享

首先,作个发文变更预告。本以为主要将劳动纠纷的问题分9篇文章跟大家一起分享,但随着写作的进度发现,知识的海洋太过辽阔,仅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劳动合同管理就已经写了6篇,然而还有7个问题没有跟大家分享,9篇文章的篇幅数量显然无法满足我们要分享的内容,因此最终文章数量肯定在10篇以上了。希望大家耐心跟笔者一起分享法律知识,如果能提出宝贵意见更是不胜感激。


灵活用工合同最长期限人力资源合规之劳动合同的管理(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进入正题。

首先笔者给大家总结一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协商一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当然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就会认可。

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满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劳动合同法改变了劳动法的规定,不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只要劳动者提出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有明确规定。

三、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条需要注意的是,法条用语为“视为已经订立”,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34条第2款相区别。那么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呢?“视为订立”是法律拟制,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已经认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无法主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用人单位未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是,前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仍然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第11号案例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裁决。

灵活用工合同范本

四、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4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需要注意本条与上一情形规定的区别,本条的法条用语为“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本条法律拟制的对象是存在劳动关系,而上一情形是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惩罚的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而本条法律仅仅拟制了存在固定期限劳动法律关系,并没有拟制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上一条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但本条情形下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以上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其实对于合同管理来说,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及时签订合同。至于合同内容可以在实践中慢慢完善,因为劳动法等相关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干预性较强,用人单位在合同上可操作的空间较小。对于对员工进行有偿培训需要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的,可能需要进行特别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管理的知识笔者就跟大家分享到此,有其他问题的,欢迎留言或私信探讨,下期笔者将于大家分享讨论关于工资支付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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